前些日子看到了恋家小舖李忠儒对于国税局追缴脸书广告费用的 有感而发 ,让我也想从会计师的专业角度来谈谈这件事情。 由于脸书在台湾经营广告业务,台湾的企业要使用 Facebook 发广告,就必然有些税务的规定要遵守。一方面是台湾有他国没有的统一发票的制度,也因为统一发票的制度,营业税 5% 必须内含在售价之内,与国外的制度不太相同,令境外企业很困扰。 另一方面,台湾对自然人及公司法人有不同的制度规定,对电商来说还要进行身份判断,自己买广告到底是哪一种资格,以遵循不同的规定。 先来谈谈 20% 扣缴税款的由来吧!若是业者跟脸书买 100 万元的广告,依照交易的惯例,是採用税外加的方式,就必然要支付 100 万元给脸书。台湾的税法规定,交易金额要扣除 20% 扣缴税款,剩的才能给付给脸书。合理的交易内含税方式是应该买 100 万的广告,业者要先扣 20%,即 20 万元帮脸书缴税,另外 80 万元才能付给脸书。 但是脸书只会认为该付 100 万元,就是得付 100 万元,没有任何机制可以少付,这个时候就麻烦出现了。 依台湾的规定,给付是 80%,所以付的 100 万必须除以 80%,所以算出 125 万,换句话说,现行的税制会认为你的交易是净额交易,所有的交易额是 125 万,应该帮脸书缴 25 万元的税,然后给脸书 100 万的广告费,然后不合理的税外加情况就出现了。 额外的 25 万元,是业者要帮脸书缴,形成买方要帮卖方缴扣缴税款的错频现象,而且税是外加的 25%,而不是原本 20% 的税率,这个是台湾税法不合理的地方。 由于脸书声称自己在台湾无固定营业场所亦无营业的代理人,所以才会适用有「中华民国来源所得」的境外厂商扣缴 20%。但就所得税来说,脸书赚钱,就要脸书缴税才对,怎幺会变成需要购买广告的业者代为缴税? 更有甚者,台湾政府还会因为业者没有依规定办理而需要补扣缴税款加罚款,如此一来,就是台湾税制居然承认税款可以转由买方负担。这就是为什幺台湾企业将会相当弱势,因为对外贸易的时候,台湾企业买东西,台湾政府认为台湾企业要缴税,台湾企业卖东西,外国政府也认为台湾企业要缴税。不管怎样,就因为国税局对于境外企业的无能与弱势,只要声称一句「在台湾无固定营业场所亦无营业的代理人」,台湾企业就被自己的税局给欺负了。 扣缴制度的来源,是因为国税局为了保护自己的税源,让每笔交易都可以收到税收,若是国税局对上境外的纳税义务人,不容易追索税源,所以利用扣缴的制度,在公司法人支付款项的时候,要求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扣下该扣的税款。 然而,却因为国外交易惯例都是净额交易,造成国内法律规定跟国外交易惯例不相符,进而产生了要额外多付款给台湾政府的错频现象。 财政部已经发布新的「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课徵所得税规定」,但程序上只是将扣缴率下调到 6%,但是这样的新制并没有让商业上的逻辑与税务上的逻辑变成一致,充其量也只是减少冲击,对国内厂商来说,付 20% 减少到付 6%,仍旧是不合理的开支。 难道国税局的想法是:「我真的没办法要脸书缴税,所以我让台湾电商从 20% 降到只缴 6% 已经很好心了耶!」台湾商业环境要更加国际化,国际交易的惯例不得不谨慎因应。 所得税,谁赚钱谁就该缴税,才是合理的,扣缴义务只是国税局辅助徵税的工具。但是台湾的所得税法却任意扩张扣缴人的义务,以节省徵税的成本,致使制度反客为主,大家只关注在扣缴义务,而不关注到底谁要缴这个税。 例如,台湾所得税法第九十四条规定,若是业者给付国外厂商发生了少扣缴的现象,国税局发现之后,会向扣缴义务人追偿扣缴税款,并依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补税加罚,国税局自己工作做不好,却罚国内业者? 更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是,若是业者有跟国外厂商要到扣缴税款,或自行认赔补缴扣缴税款,还是要罚扣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锾。若是没有补缴扣缴税款,或不补报扣缴凭单,要罚扣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锾。有补缴罚一倍,没补缴改为要罚三倍,常态是被查到都会自认倒霉自己认赔补缴再让罚一倍。 依常理来说,交易价金都已经给付厂商了,要课所得税应该要去找赚到钱的厂商才对呀!台湾政府却反过来找交易中付钱的业者算过去付款的旧帐。换句话说,原本扣缴的制度是辅助徵税的制度,现在却反客为主,拿来当作收不到国外电商税收,让国内电商业者当替死鬼罚款的法源依据。 所得税法的规定,在境外法人无固定营业场所亦无营业代理人的情况下,由买方代为扣缴税款支付台湾来源的所得税,本来就可行而且合情合理,只是应该内含税而不应外加税。 代扣缴税款只是偶一为之的交易还可以执行,若是像脸书这种大量交易的话,政府应该进一步要求脸书甚至其他境外电商,来台湾增设营业场所,或是增加对台湾税务比较清楚的营业代理人,进而对台湾的业者开发票变成营业行为,缴纳台湾营业税及所得税。 台湾电商的实力在国际上仍旧有举足轻重的地位,有不少电商一年的脸书广告预算上千万,以此商业规模,与脸书谈判、让脸书落地是政府的职责,不容推诿。况且,税法上也与国际商业惯例冲突,政府更别再因不修正挷住自己的不合理法规,而错失了国内电商竞争发展的时机。甚至,有规模的电商乾脆成立境外公司买脸书广告,政府到底拿到了税,还是让税流失了呢? 虽说恶法亦法,但是税务法规跟不上商业进步,是否也该请政府重新思考架构一下,让不合理过时的税务法规能够与时俱进呢? 今天先谈到这里,创业家们或创投如果有任何关于公司会计与财务的问题,也都欢迎 来信讨论 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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